某公司上年度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為核定征收_核定征收文件匯總(按稅種分類)(企業所得稅事后核定文件)

   時間:2021-12-28 16:00:01    來源:久信財稅小編整理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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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閱讀提示詞:某公司上年度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為核定征收、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有、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類型

一、綜合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七條 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垩汉罄U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并歸還所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后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八條 稅務人員在核定應納稅額、調整稅收定額、進行稅務檢查、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辦理稅務行政復議時,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有下列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ㄒ唬┓蚱揸P系;

 ?。ǘ┲毕笛H關系;

 ?。ㄈ┤詢扰韵笛H關系;

 ?。ㄋ模┙鲇H關系;

 ?。ㄎ澹┛赡苡绊懝龍谭ǖ钠渌﹃P系。


第四十七條 納稅人有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或者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任何一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二)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采取本條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

第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規模、經營區域、經營內容、行業特點、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額,可以采用下列一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盤點庫存情況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發票和相關憑據核定;

(五)按照銀行經營賬戶資金往來情況測算核定;

(六)參照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同規模、同區域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7號)

第十六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設置賬簿的個體工商戶,具有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六項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關于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第183號)

二、對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可以實行定期定額征收。


二、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四十四條 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一百一十五條 稅務機關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核定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一)參照同類或者類似企業的利潤率水平核定;

(二)按照企業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關聯企業集團整體利潤的合理比例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企業對稅務機關按照前款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30號)

第三條? 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ǘ┮勒辗?、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薄的;
 ?。ㄈ┥米凿N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ㄋ模╇m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ㄎ澹┌l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陥蟮挠嫸愐罁黠@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特定納稅人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第四條 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具體情況,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核定應稅所得率或者核定應納所得稅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應稅所得率:

(一)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的;
 ?。ǘ┠苷_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的;
 ?。ㄈ┩ㄟ^合理方法,能計算和推定納稅人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總額的。
  納稅人不屬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
  第五條 稅務機關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ㄒ唬﹨⒄债數赝愋袠I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ǘ┌凑諔愂杖腩~或成本費用支出額定率核定;
 ?。ㄈ┌凑蘸挠玫脑牧?、燃料、動力等推算或測算核定;
 ?。ㄋ模┌凑掌渌侠矸椒ê硕?。
  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的,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兩種以上方法測算的應納稅額不一致時,可按測算的應納稅額從高核定。
  第六條 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

或: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第七條 實行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主營項目應為納稅人所有經營項目中,收入總額或者成本(費用)支出額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動力數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項目。
  第八條 應稅所得率按下表規定的幅度標準確定:


某公司上年度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為核定征收_核定征收文件匯總(按稅種分類)(企業所得稅事后核定文件)

第九條? 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范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減變化達到20%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已確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 )

一、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第三條第二款所稱“特定納稅人”包括以下類型的企業:

(一)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

(二)匯總納稅企業;

(三)上市公司;

(四)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

(五)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鑒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以及其他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對上述規定之外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方式,不得違規擴大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對其中達不到查賬征收條件的企業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促使其完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達到查賬征收條件后要及時轉為查賬征收。

二、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第六條中的“應稅收入額”等于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余額。用公式表示為:

  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

  其中,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1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8號修改)

第七條 對賬簿不健全,不能準確核算收入或成本費用,以及無法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據實申報的代表機構,稅務機關有權采取以下兩種方式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ㄒ唬┌唇涃M支出換算收入:適用于能夠準確反映經費支出但不能準確反映收入或成本費用的代表機構。

  1.計算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本期經費支出額/(1-核定利潤率)×核定利潤率;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收入額×核定利潤率×企業所得稅稅率。

  2.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福利費、物品采購費(包括汽車、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通訊費、差旅費、房租、設備租賃費、交通費、交際費、其他費用等。

 ?。?)購置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機構設立時或者搬遷等原因所發生的裝修費支出,應在發生時一次性作為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計稅。

 ?。?)利息收入不得沖抵經費支出額;發生的交際應酬費,以實際發生數額計入經費支出額。

 ?。?)以貨幣形式用于我國境內的公益、救濟性質的捐贈、滯納金、罰款,以及為其總機構墊付的不屬于其自身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應作為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

 ?。?)其他費用包括:為總機構從中國境內購買樣品所支付的樣品費和運輸費用;國外樣品運往中國發生的中國境內的倉儲費用、報關費用;總機構人員來華訪問聘用翻譯的費用;總機構為中國某個項目投標由代表機構支付的購買標書的費用,等等。

 ?。ǘ┌词杖肟傤~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于可以準確反映收入但不能準確反映成本費用的代表機構。計算公式: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收入總額×核定利潤率×企業所得稅稅率。

  第八條 代表機構的核定利潤率不應低于15%。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機構,如能建立健全會計賬簿,準確計算其應稅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調整為據實申報方式。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19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8號修改)

第四條 非居民企業因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賬,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準確計算并據實申報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ㄒ唬┌词杖肟傤~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于能夠正確核算收入或通過合理方法推定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成本費用的非居民企業。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二)按成本費用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于能夠正確核算成本費用,但不能正確核算收入總額的非居民企業。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總額/(1-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ㄈ┌唇涃M支出換算收入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于能夠正確核算經費支出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收入總額和成本費用的非居民企業。計算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本期經費支出額/(1-核定利潤率)×核定利潤率

  第五條 稅務機關可按照以下標準確定非居民企業的利潤率:

(一)從事承包工程作業、設計和咨詢勞務的,利潤率為15%-30%;

 ?。ǘ氖鹿芾矸盏?,利潤率為30%-50%;

 ?。ㄈ氖缕渌麆趧栈騽趧找酝饨洜I活動的,利潤率不低于15%。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非居民企業的實際利潤率明顯高于上述標準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標準更高的利潤率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第六條 非居民企業與中國居民企業簽訂機器設備或貨物銷售合同,同時提供設備安裝、裝配、技術培訓、指導、監督服務等勞務,其銷售貨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勞務服務收費金額,或者計價不合理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相同或相近業務的計價標準核定勞務收入。無參照標準的,以不低于銷售貨物合同總價款的10%為原則,確定非居民企業的勞務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48號公告)

第八條 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項目的,應分別核算,單獨計算優惠項目的計稅依據及優惠數額;分別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比例分攤法或其他合理方法進行核定。


《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7號)

一、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不得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依法按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取得的轉讓股權(股票)收入等轉讓財產收入,應全額計入應稅收入額,按照主營項目(業務)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若主營項目(業務)發生變化,應在當年匯算清繳時,按照變化后的主營項目(業務)重新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6號)

一、綜試區內的跨境電商企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辦法:

(一)在綜試區注冊,并在注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出口貨物日期、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的;

(二)出口貨物通過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的;

(三)出口貨物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其增值稅、消費稅享受免稅政策的。

二、綜試區內核定征收的跨境電商企業應準確核算收入總額,并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統一按照4%確定。


三、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七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七條 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附件1《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

十一、試點納稅人購進的農產品價格明顯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

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除外)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出口貨物勞務的實際離岸價(FOB)。實際離岸價應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但如果出口發票不能反映實際離岸價,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予以核定。


四、消費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第十條 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條例第八條所稱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實際成本。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納稅人,必須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實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材料成本。

第二十一條 條例第十條所稱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的核定權限規定如下:(一)卷煙、白酒和小汽車的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核定,送財政部備案;(二)其他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核定;?。ㄈ┻M口的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由海關核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380號)


《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7號)


五、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條 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五條 第三款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納稅額。

第十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財產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ㄒ唬┯袃r證券,為買入價以及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ǘ┙ㄖ?,為建造費或者購進價格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ㄈ┩恋厥褂脵?,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費用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ㄋ模C器設備、車船,為購進價格、運輸費、安裝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其他財產,參照前款規定的方法確定財產原值。

  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方法確定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財產原值。本文由小穎言稅原創整理,轉載請注明來源。


《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

第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和個人、家庭費用。對于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準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

第六條 從事建筑安裝業的單位和個人應設置會計賬簿,健全財務制度,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對未設立會計賬簿,或者不能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其工程規模、工程承包合同(協議)價款和工程完工進度等情況,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據以征稅。具體核定辦法由縣以上(含縣級)稅務機關制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49號)

五、作為律師事務所雇員的律師與律師事務所按規定的比例對收入分成,律師事務所不負擔律師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如交通費、資料費、通訊費及聘請人員等費用),律師當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扣除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后,余額與律師事務所發給的工資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律師從其分成收入中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的標準,由各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律師辦理案件費用支出的一般情況、律師與律師事務所之間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關參考因素,在律師當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內確定。


《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印發)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二)企業雖設置賬薄,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三)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第八條 第七條所說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額征收、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第九條 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或=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應稅所得率應按下表法規的標準執行:


某公司上年度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為核定征收_核定征收文件匯總(按稅種分類)(企業所得稅事后核定文件)

企業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應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其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第十條 實行核定征稅的投資者,不能享受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

二、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三)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

1.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納稅人能提供實際支付裝修費用的稅務統一發票,并且發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與轉讓房屋產權人一致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其轉讓的住房在轉讓前實際發生的裝修費用,可在以下規定比例內扣除:

(1)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0%。納稅人原購房為裝修房,即合同注明房價款中含有裝修費(鋪裝了地板,裝配了潔具、廚具等)的,不得再重復扣除裝修費用。

三、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其實行核定征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具體比例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或者省級地方稅務局授權的地市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出售住房的所處區域、地理位置、建造時間、房屋類型、住房平均價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


《關于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第183號)

二、對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可以實行定期定額征收。

三、個人所得稅附征率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當地實際情況,分地域、行業進行換算。

個人所得稅可以按照換算后的附征率,依據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計稅依據實行附征。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個人取得拍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8號)

四、納稅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按轉讓收入額的3%征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拍賣品為經文物部門認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轉讓收入額的2%征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

三、個人轉讓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轉讓收入,減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即:

  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

  應納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20%

  本通知所稱的限售股轉讓收入,是指轉讓限售股股票實際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買入時的買入價及按照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合理稅費,是指轉讓限售股過程中發生的印花稅、傭金、過戶費等與交易相關的稅費。

  如果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的,不能準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8號)

2.納稅人的自行申報清算

  納稅人按照實際轉讓收入與實際成本計算出的應納稅額,與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稅額有差異的,納稅人應自證券機構代扣并解繳稅款的次月1日起3個月內,到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清算申請,辦理清算申報事宜。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事宜的,期限屆滿后稅務機關不再辦理。

  納稅人辦理清算時,應按照收入與成本相匹配的原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即,限售股轉讓收入必須按照實際轉讓收入計算,限售股原值按照實際成本計算;如果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實際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

(三)加強規模較大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管理

  1.加強建賬管理。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納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置賬簿。對不能設置賬簿的,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10〕91號)等有關規定,核定其應稅所得率。稅務師、會計師、律師、資產評估和房地產估價等鑒證類中介機構不得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70號)

三、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ㄒ唬﹤€人轉讓第一條規定的限售股,限售股所對應的公司在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前上市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財稅[2009]167號文件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在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后上市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財稅[2009]167號文件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執行。
 ?。ǘ﹤€人發生第二條第(一)、(二)、(三)、(四)項情形、由證券機構扣繳稅款的,扣繳稅款的計算按照財稅[2009]167號文件規定執行。納稅人申報清算時,實際轉讓收入按照下列原則計算:

第二條 第(五)項的轉讓收入按照實際轉讓收入計算,轉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依據協議簽訂日的前一交易日該股收盤價或其它合理方式核定其轉讓收入;第二條第(六)項的轉讓收入以司法執行日的前一交易日該股收盤價計算;第二條第(七)、(八)項的轉讓收入以轉讓方取得該股時支付的成本計算。

五、個人持有在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后形成的擬上市公司限售股,在公司上市前,個人應委托擬上市公司向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提供有關限售股成本原值詳細資料,以及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對該資料出具的鑒證報告。逾期未提供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以實際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39號)

二、企業轉讓代個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稅問題

  因股權分置改革造成原由個人出資而由企業代持有的限售股,企業在轉讓時按以下規定處理:

 ?。ㄒ唬┢髽I轉讓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算納稅。

  上述限售股轉讓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該限售股轉讓所得。企業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不能準確計算該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該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為該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

  依照本條規定完成納稅義務后的限售股轉讓收入余額轉付給實際所有人時不再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個人所得稅預征率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4號)

一、對代開貨運發票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統一按開票金額的1.5%預征個人所得稅。

二、年度終了后,查賬征稅的代開貨運發票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被預征的個人所得稅可以在匯算清繳時扣除;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被預征的個人所得稅,不得從已核定稅額中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08號)

四、新上市公司在申請辦理股份初始登記時,確實無法提供有關成本原值資料和鑒證報告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記后,將不再接受新上市公司申報有關成本原值資料和鑒證報告,并按規定以實際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稅費。

五、個人在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以非交易過戶方式辦理應納稅未解禁限售股過戶登記的,受讓方所取得限售股的成本原值按照轉讓方完稅憑證、《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清算申報表》等材料確定的轉讓價格進行確定;如轉讓方證券賬戶為機構賬戶,在受讓方再次轉讓該限售股時,以受讓方實際轉讓收入的15%核定其轉讓限售股的成本原值和合理稅費。

七、對于個人持有的新上市公司未解禁限售股被司法扣劃至其他個人證券賬戶,如國家有權機關要求強制執行但未能提供完稅憑證等材料,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在履行告知義務后予以協助執行,并在受讓方轉讓該限售股時,以其實際轉讓收入的15%核定其轉讓限售股的成本原值和合理稅費。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第十一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四)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凈資產核定法(二)類比法(三)其他合理方法


《關于建筑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

二、跨省異地施工單位應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凡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三、關于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的政策: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減除20%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收入額減去展業成本以及附加稅費后,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展業成本按照收入額的25%計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

五、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境內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代開貨物運輸服務增值稅發票時,暫不預征個人所得稅;對其他地區的上述納稅人統一按代開發票金額的0.5%預征個人所得稅。

六、車輛購置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

第七條 納稅人申報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6號)

 二、《車輛購置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的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是指原車輛所有人購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應稅車輛時載明價格的憑證。無法提供相關憑證的,參照同類應稅車輛市場平均交易價格確定其計稅價格。

  原車輛所有人為車輛生產或者銷售企業,未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按照車輛生產或者銷售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無同類應稅車輛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七、土地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10號)

十二、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都有哪些規定?

(一)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納稅人,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納稅手續:

2、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申報,核定應納稅額并規定納稅期限。對有些需要進行評估的,要求納稅人先進行評估,然后再根據評估結果確認評估價格。

3、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及規定的期限繳納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第21號 )

第二條 關于轉讓舊房準予扣除項目的計算問題

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對于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35條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第187號)

第四條 第二款 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

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的憑證或資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實的,地方稅務機關可參照當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建安造價定額資料,結合房屋結構、用途、區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項開發成本的單位面積金額標準,并據以計算扣除。具體核定方法由省稅務機關確定。

第七條 土地增值稅的核定征收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參照與其開發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當地企業的土地增值稅稅負情況,按不低于預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二)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三)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確定轉讓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清算手續,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準則》(國稅發〔2007〕132號)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將開發的房地產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其視同銷售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審核確認:

(一)按本企業當月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二)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認。

(三)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認。


《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 (國稅發〔2009〕91號)

第五章 核定征收

第三十三條 在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中,發現納稅人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應按核定征收方式對房地產項目進行清算。

第三十四條 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實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二)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三)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確定轉讓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企業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清算手續,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五條 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條件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發出核定征收的稅務事項告知書后,稅務人員對房地產項目開展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核查,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合議,通知納稅人申報繳納應補繳稅款或辦理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

四、規范核定征收,堵塞稅收征管漏洞
  核定征收必須嚴格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核定征收范圍,嚴禁在清算中出現“以核定為主、一核了之”、“求快圖省”的做法。凡擅自將核定征收作為本地區土地增值稅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須立即糾正。對確需核定征收的,要嚴格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要求,從嚴、從高確定核定征收率。為了規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則上不得低于5%,各省級稅務機關要結合本地實際,區分不同房地產類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八、房產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

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九、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4〕第150號 )

第四條 核定征收印花稅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和印花稅的稅源特征,為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十、契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1997〕第224號)

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十一、資源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第四條 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分別以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比例稅率或者以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定額稅率計算。
  第五條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 資源稅應稅產品的具體適用稅率,按本細則所附的《資源稅稅目稅率明細表》執行。
  礦產品等級的劃分,按本細則所附《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執行。
  對于劃分資源等級的應稅產品,其《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未列舉名稱的納稅人適用的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納稅人的資源狀況,參照《資源稅稅目稅率明細表》和《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確定的鄰近礦山或者資源狀況、開采條件相近礦山的稅率標準,在浮動30%的幅度內核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資源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63號)

第四條 資源稅扣繳義務人適用的稅額(率)標準規定如下:

(一)獨立礦山、聯合企業收購未稅資源稅應稅產品的單位,按照本單位應稅產品稅額(率)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金額)代扣代繳資源稅。

(二)其他收購單位收購的未稅資源稅應稅產品,按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產品稅額(率)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金額)代扣代繳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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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上年度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為核定征收_核定征收文件匯總(按稅種分類)(企業所得稅事后核定文件)


來源:小穎言稅



文章標簽: 租賃費 資料費 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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